服贸争议真相,关于太阳花社运反服贸运动的廉价正义!

朋友问我:「为何你要推崇服务贸易协议。」我回答他:「我没有那么支持服贸。」顿了一下,我补充:「但我真的无法支持现在的太阳花社会运动所推动的反服贸行为。」

前者的理由很简单,服贸是必要之恶。

后者的理由也很简单,因为我无法从反服贸的各种理由,甚至是机关算尽的懒人包中,找出正确到值得我支持反服贸的理由。

先在这边严格定义一下,这次攻占立法院的太阳花的社会运动份子,不是学生,是公民,不是学运,是社会运动

学生是可犯错的,但是他们跨过红线的这堂课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已经不允许他们犯错,他们只能坚信自己是在做正确的事,并接受结果,所以我们要尊称他们为社会运动者的公民意识 —— 即使他们正在做愚蠢的事。

服贸不是黑箱作业

反服贸说,三十秒强渡法案就是黑箱作业,就是程序违法

一位记者朋友私下表示,国民党是国会第一大党,他们在法的体制下如果能通过的法案,就不是黑箱,就没有程序违法。

关于他的看法先姑且不论,因为服贸本身的法源依据真是各家各个调。

但是大家要了解,那三十秒的拍板,就算用慢速光线延长成三小时,也不会改变任何事情。

因为那一天唯一要做的,就是敲槌子。

所有的协议条款早在先前很长时间中逐渐完成了。

那一天的敲板,也就只是将「备查案」变更为「存查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

你何时开始关心服贸?

不是自己不知道,就硬要当人家没说,那跟流氓耍无赖有何不同?

反服贸的核心团体也说,他们从去年六月就开始一直追踪。

更何况,服贸的母体为何?是已经正式上路的 ECFA 啊,当初的 ECFA 就已经明说包含服贸与货贸了,当然无须涉及法律之修正或需另订之。

其实几秒通过根本不是重点,快嘴一点的十秒也行。重点是我们的立委们长期在各自利益考量下牺牲的问政品质(尤其是民进党),却要我们全民来概括承受

当初执政党在签署服贸协议,曾进行过 3 次国会报告,在与大陆协议签署也经过朝野两党协商,约定好要做逐条审查,结果民进党从去年了六月签署协议后就一直拒绝审查到今年三月,请问是谁绑架了全国人民的权益?

我们可以消极地认为台湾不是理想乡,所以这应该很正常,但也正因为我们纵容这样的立法委员,各种偷渡过关以及搁置未决的法案才会不绝于耳。

被民进党糟蹋的民主

什么叫民主?我学到的民主叫做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但如今却是,少数绑架多数,多数是个傻大个

你可以说服贸协议不是行政命令,不能仅止于备查,必须交由立委诸公进行审议!

也很好,但是执政党也说他是行政命令,怎么办?很简单,民进党立委为何还不快请大法官仲裁,解决当初大法官释字第 329 号的遗瘤,现在民进党却只会看着人民一再分裂,并且到处捡尾刀

体制内知道如何解决的人不去解决,却交由体制外的人来要求体制内的人要解决,代价是庞大的(从释字 329 号最后一段来看,其实会说服贸是黑箱作业的人,某种程度来说也是认为台湾与中国不是两个独立国之间的关系…咦。)

目前就我的了解而言,协议的 24 项条款本身没问题,都是基于 WTO 的规范之下,其实没啥能改。

主要是附件中的开放项目才是重点,所以现在问题又回到最根本的了,谈判过程中没办法只挑对自己好的,所以补助措施是绝对必要的,然而执政党为了赶快能接着往下谈货物贸易协议,所以有些跟中国大陆交涉无关的配套措施都被摆烂,将全力摆在服贸协议本身。

这点很糟糕,但似乎还没那么不能接受,只是后续跟各产业界会有的争了,就像学校社团在争取社团资金一样,永远是学生会与强势社团在主导预算。这点也曾有前例,就像我们政府其实有补助与辅导农渔民是一样的情况。

一位乡民说香港对中国大陆开放的项目比台湾岛更严格,并称香港与澳门没有对大陆开放「CPC8676」的产业,但是台湾有对中国大陆开放,而且没有任何但书!因此这位乡民做出台湾将会门户洞开、卖国、实质统一的论述。

关于乡民所说的论述,我倒是发现挺有趣的事情。

我根本找不到「香港向内地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表」,那是一个莫须有的存在啊。全部都是只写「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本表。」这样的官腔。网友自己幻想的东西到底是从哪里来的?

再者,香港与台湾岛的产业在基础上就有不同,最大比例像是有金融、建筑、百货与餐厅等产业才具有高重复性,因此我们双方的产业结构在本质上根本不一样

而且香港的总面积才只有新北市的一半,一直用中港模型来谈台湾与中国大陆根本毫无意义,香港原本就是属于中国大陆的,不是吗?

要举例的话,我个人建议以后用南韩作为范本来讨论,因为南韩与台湾岛的产业有将近 80% 是完全重复。

至于有些人说「没有但书」这点,就不是我能说嘴的了,因为每项产业其实都有自己在国内的法令规范,绝对不是一句我在某项产业上「没看到但书」就能一笔带过。这必须由各产业界专业人士进行评估与讨论。

然而,至少在 CPC8676 这项服务内容上,不只台湾对中国大陆没有但书,中国大陆对台湾也没有但书,也就是双方都是「没有限制」。

我再举一个例子来做个说明:「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 CPC7471」。

中国大陆来台独资旅游业,只限经营「台湾本岛人在自己台湾内部的旅游行程」,而且旅行服务者最多只能成立三个据点。

反观大陆对台湾的旅游项目的开放承诺中,在跨境交付以及境外消费两个服务提供模式中都与台湾的条件相同:「没有限制」。惟,在商业存在与自然人流动两项模式中,则写到:

  •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投资设立旅行社,无年旅游经营总额的限制。 (笔者注:很好。)
  • 对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要求、营业设施要求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实行。(笔者注:正常。)
  • 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笔者注:为了方便比较,我将原文内容列在文末补充说明中,同时列出台湾方面开放的自然人呈现限制。)

另外,既然大家都爱提香港,我们就看一下香港的吧。中国大陆对香港的具体承诺则包括: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
  • 香港旅行社与内地合资设立的由内地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旅行社无地域限制。
  • 允许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并不迟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从这几点看下来,你认为香港与台湾谁的方案较好?相信以你的智慧应该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当然是台湾省岛谈的条件更好啊。

如果反服贸的人说,这是代议政治出问题。那很好,请你革命,该修什么法就修什么法。不然你们也可以去昆仑山脉寻找你们的乌托邦世界。否则请用别的借口,更遑论使用革命二字。

反服贸说,马英九要亲自向他们道歉,行政院长要下台,服贸协议要退回。

在前面几次的反 Anything 活动中,大家是不是很熟悉这类诉求?

这群自称学生的人,根本不打算解决事情。

如果有心,反服贸为何不干脆端出自行逐条审过的条款出来,让我们看看跟现行条款有何差异?

如果有心,为何不跟我们大众说,如果退回已经跟大陆谈妥的服贸协议,在服贸协议还是需要签订的前提下,我们有多少机率可以跟大陆重新谈判,或者我们可以取得比现在更优惠的条件?

要从自由贸易与经济体规模来谈也无所谓,除非中国大陆先割三个省份给我们,否则我们的经济规模就永远会小于中国大陆,这是事实,所以那就不签吗?也可以,我尊重。

但是服贸却是必要之恶,这是无可替代,而且必须尽快完成的前提。

因为服贸之后是货贸,而与台湾产业结构近似的南韩已经在跟中国大陆抢时间签订 FTA,还是一次包裹服贸与货贸。届时的情况就是,我们出一片屏幕面板到中国大陆要加 5% 关税,南韩是零关税,你认为厂商要跟谁进货?

这边的面板二字可以置换为袜子,工具机等 2000 项台湾精致商品。而家乐福总贩售品项也才一万八千项而已。

有人说,你看人家南韩跟中国大陆 FTA (Free Trade Afreement) 就谈了 2 年,我们却只谈 30 秒。(FTA 与 ECFA 是本质相同的一种经济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只是基于中国不承认台湾主权的前提下,才想出用特殊经济模式的架构另外弄个 ECFA 名目。)

问题是,南韩与中国大陆的 FTA 是连服贸与货贸一次性在谈,而台湾与中国大陆的 ECFA 最早可追朔至台湾在 2009 年提出来的架构,并在 2010 年 06 月完成第一次签署。到了今天 2014 年已经过 4、5 个年头,却连服贸都还没谈完。

请问,我们是只谈 30 秒吗?

政府方面已经表示可以进行公开的院际协调,并请学生代表进入一同讨论,然而这群自称学生的人却仍坚持要马英九到立法院公开道歉,老实说,我就是认为他们根本不想解决问题。

毕竟被民进党搞成最恶心的选举也快到了…

这几天下来,我在社群网络中很常有机会接触到反服贸的议题与论点,但是通常说到最后,我都直接替他们下了一个完美结论:「你们不是反服贸,你们是反中。」

大方一点的会直接承认,也有少数人会说例如「没有啦,讲反中太严重,中国媳妇来台湾也有好的,而且中国也是有一些好人」的托词。才一些?我套句前阵子热门的甄嬛传里头的一句台词:「您真矫情贱人

就算我们可以通通不管服贸的优点与缺点,不管商业、不管法律,通通将这次社会运动的问题归咎于台湾与中国大陆是两个敌对国,政治是唯一的考量。我认为也没问题,但现实是,你脑袋中的敌人已经在你身边跟你一同搭捷运,一同吃着冰淇淋,那我就不知道你是不是要随时带金小刀还是九把刀出门了?

我们确实需要防范中国大陆对台湾的敌意,但我们对中国大陆的敌意是源自于惧怕。

我们看不见也摸不着这名为惧怕的怪物,可是随着潜意识不断被人施以压迫的手段后,就像在黑夜中独处一般,这只不断膨胀的怪物,正无时无刻啃食着我们的心智,弱化我们的意志。

我不怕中国大陆以武力犯台,我也不怕中国大陆透过商业统一台湾,因为我知道对中国大陆而言,这样做的好处目前暂时未能看到,他只会得到一批充满敌意的台湾人,而与其增加无法控管的敌人,不如成为适当的合作伙伴。所以大家才会一直在喊,维持现状。

我见过对台湾抱持敌意的大陆人,也见过对台湾抱持善意的大陆人,无论如何,现在已经是个地球村的时代,而我是中华民国事实下的台湾人。

当然,我还是抵制 GFW 的,不过开放中国大陆的电信产业来台成立公司,又跟 GFW 有什么屁关系?文组不懂就滚。

但是呢,我已经懒得再到处一个一个的跟人解释,尤其是那些看完懒人包后,似乎就变身成为战神一般的人。

  • 有问题,请自己先去查答案;
  • 讨论问题,请不要针锋相对,迷失了表述的机会;
  • 不要见猎心喜,请多加反复验证;
  • 对事情不要对人;
  • 你是谁、你是什么职位、你的学经历其实对我一点都不重要,我只想知道你对服贸议题有什么见解,而不只是跳针般的质问句;
  • 说话时不要满口只有关键词,我想知道的是你的完整论述,广告台词听着有趣,但是重要的还是产品内容。

不要自己想出一堆举例、外例、不相干例,那些都与服贸本身无关,三立的八点档连续剧好看,但我们今天在讨论的是 HBO 电影(暗,我也举例了,不过应该看得懂我的重点不在例子本身吧?);与其忙着想点子丑化、劣化自己内心的敌人,还是多花点时间讨论议题本身吧。

你不可能永远都是全对,别人也不可能永远都是全错,如果跳不出池塘,就继续游着吧。

反正我今后将加入反服贸的行列之中。我反服贸,服贸退回,退出 WTO,取消 ECFA,没有让我们每位大小股东都看过的文件就是不能执行,宪法、民法及刑法全部重新逐条公投,而且要每年一次。

甲说A,乙回答A,甲说B,乙回答B,甲说C,乙回答C,甲说A…。

文章写于看到立法院中华民国国旗被倒插后。

被民进党支持者倒插的中华民国国旗 图说:被民进党支持者倒插的中华民国国旗

来点好笑的缓和一下心情吧,下午看到苏贞昌在现场演讲后,大声高喊:「林佳龙冻蒜」,我想某人心里一定在想:「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只怕猪一样的队友」。

相关链接

  1.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文本(服贸)
  2. 附件一、服务贸易特定承诺表。
  3. 附件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4. 官方版:两岸洽签服务贸易协议对我总体经济及产业之影响评估
  5. 中华经济研究院: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经济影响评估报告(中经院)

补充说明

中国大陆在许多项目中的「开放市场承诺中」的「自然人呈现」,基本范本大致包括:

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分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大陆承认的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另外,台湾开放的限制,大多延用「商业服务业」下的「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开放市场承诺」中的「自然人呈现」,内容包括:

除有关下列各类自然人之进入台湾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诺:

  1. 商业访客进入台湾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商业访客系指为参加商务会议、商务谈判、筹建商业据点或其他类似活动,而在台湾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间未接受来自台湾方面支付的酬劳,亦未对大众从事直接销售的活动。)
  2.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进入台湾初次停留期间为三年,惟可申请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数无限制。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系指被其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的法人雇用满一年,透过在台湾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负责人、高级经理人员或专家身分,短期进入台湾以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负责人」系指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经董事会授权得代表公司的部门负责人。「高级经理人员」系指有权任免或推荐公司人员,且对日常业务有决策权的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 「专家」系指组织内拥有先进的专业技术,且对该组织的服务、研发设备、技术或管理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专门职业证照者。)
  3. 在台湾无商业据点的大陆企业所雇用的人员得依下列条件进入台湾及停留:
    • 该大陆企业已与在台湾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签订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及其他与左列服务相关的服务契约。
    • 此类人员应符合前述「专家」的定义。
    • 此类人员在台湾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与服务契约无关的服务活动。
    • 本项承诺仅限于契约所定的服务行为。并未给予此类人员以取得专业证照的身分,在台湾广泛执业的资格。 每次停留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或契约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此类进入许可的有效期间自核发的翌日起算为三个月至三年。符合条件者可在许可有效期间内多次进入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