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近年受到中国大陆在南海不断扩张的领域争议,终于在 $2012$ 年发生黄岩岛冲突事件后,随即在隔年将争议案提交荷兰海牙法院进行国际仲裁,希望能一举借由证明太平岛是岩礁,大幅度限缩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海诸岛所能主张的 $200$ 海里专属经济海域的权利。
小编相信对于许多人来说,一定都不是很清楚”岛屿”以及”岩礁”到底差别在哪里。
今天就让我们从海洋法公约的条约中,来简单认识一下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以及”岩礁”的定义。
海洋法公约 (UNCLOS) 中:岛屿的定义
依据海洋法公约第 $121$ 条的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和大陆架应按照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海洋法公约:岩礁的定义
依据海洋法公约第 $121$ 条岛屿制度的解释,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海域与大陆架。意即,岩礁亦为四面环水,高潮时高于海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跟岛屿不同的是,岛屿能够维持人类居住与经济生活。
另外,从上面提到岛屿以及岩礁的差别来看,岛屿与岩礁的反面解释就构成「低潮高地」的构成要件。低潮高地为四面环水,高潮时低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既然高潮时低于水面自然不能使人类居住并行使经济生活,不具备陆地当有之性质,没有领海等陆地具备的海域规范。
换句话说,当海水高潮后,如果土地会被海洋淹没,自然不构成岛屿的要件。而在气候暖化日趋严重的未来,海平面高度可预期将会越来越高。如果我们不主动填高岛屿高度,或许在将来的某一天,南海诸岛都会被淹没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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