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罢法 52 条与未来事件交易所:预测市场 vs. 民调的学术骑墙战
就在刚刚检查信箱的时候,小编发现一封标题为「未来事件交易所声明稿」的信件。这封声明稿是由「未来事件交易所」寄送的通知信,完整内容如下(目前同时在官网上刊登):
未来事件交易所声明稿
回应中选会秘书长邓天佑禁止未来事件交易所进行政治期货交易之声明。针对中央选举委员会秘书长邓天佑表示,未来事件交易所的选情预测属于选罢法所规范之民调,「未来事件交易所」表达相当遗憾与严正抗议。邓秘书长不仅曲解选罢法相关法令,而且对于预测市场的研究方法与民调方法之差异完全不了解。基于对国家最高选务机关的尊重,同时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选举纠纷,「未来事件交易所」自 1 月 3 日 17:00 至 1 月 14 日 16:00 止将停止 2012 年台湾选举预测事件的交易。「未来事件交易所」对所有会员与支持的全球网民,表达最深的歉意。
根据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 52 条,「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为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或主持人、抽样方式、母体及样本数、经费来源及误差值。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亦不得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非常清楚地,选罢法对于民调有非常清楚的定义,需要母体、抽样方式、样本数、误差值等等相关信息才是严谨的民意调查。然而,邓秘书长却表示,「有关人民对候选人或选举的意见,只要加以汇整,都属于民调的范围」,因此包括新闻入口网站的投票、「未来事件交易所」,甚至电视新闻频道的滚动式语音投票,也都属于选罢法所规范的民调。显然,邓秘书长曲解法令,只要任何显示选情的信息都是民调。如果是这样定义,所有媒体对于选举的报导都是汇整人民对于候选人或选举的意见,岂不都应该禁止?
「未来事件交易所」是透过「预测市场」机制,针对未来即将发生的事件进行预测的交易平台,将未来事件当作期货进行交易,以便预测未来事件的结果与发生的机率。在学术上,「预测市场」有其严谨的规范与定义,绝对不是等同于「民调」。事实上,许多学术论文进行研究「预测市场」与「民调」的差异及优劣,而邓秘书长对于「预测市场」研究方法无法正确地理解,「未来事件交易所」对此感到遗憾。
我们先不去深究这起事件,是否起因于未来事件交易所(以下简称 xfuture)本身的深绿色彩,导致被政府关注。
最让我好奇的是事情,是在上揭声明稿中,xfuture 不断提及「预测市场」与「民调」的差异,甚至搬出「学术」这种正义禀然的词汇(谜音:突然想起九品芝麻官周星星喊的「官啊!」)。
老实说,该文章让我有看却没有懂,既已搬出学术大旗,却又写的糊里糊涂。
📜 选罢法第 52 条规定
总统副总选举罢免法第 52 条规定:
- 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为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或主持人、抽样方式、母体及样本数、经费来源及误差值。 (以下简称选罢法 52-1)
- 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亦不得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 (以下简称选罢法 52-2)
我个人不清楚「预测市场」与 xfuture 所称「民调」的差异为何。也不清楚 xfuture 背后的学术界,他们如何定义「预测市场」与「民调」的不同?难道只是因为自己在学界?
但是,我却很想知道他们到底是如何看待「预测市场」、「民调」两者与选罢法 52-2 中所称的「民意调查资料」间的差异。
简单讲,xfuture 认定「预测市场」与选罢法 52-2 的「民意调查资料」相左,但是「民调」则与「民意调查资料」相同。
这……… 真是好一个学术骑墙派。(还是国立政治大学!………之又见周星星)
📊 「预测市场」与「民调」的学术界定与法规争议
未来事件交易所成立的目的,开宗明义指出:「…集合众人的智慧预测未来发生各事件的可能性」。实际透过一群「网站会员」对「目标」进行价格的投资交易,再以目标的现价做为预测未来的基础信息。
因此,所谓的「预测市场」就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市场」与「投资客」,也就是透过投资客(网站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易,进而造成市场中价格(胜率)的变化。
在东吴大学政治系助理教授徐永明(现任时代力量党主席)所着「民意调查与预测市场,谁比较准」乙文中,试图定义出「预测市场」与「民调」的三项差异性指标,分别为「未来与现在的不同测量标的」、「专家与生手的不同参与对象」及「市场与民意的不同制度」。
政治大学预测市场研究中心的一篇文章「预测市场与民意调查之比较」中,另外界定「民意调查(Opinion Polls)」是以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出能够代表母体的样本,询问其对某些问题的态度,并以此推估母体具有同样态度的机率,而「预测市场(Prediction Markets)」是把事件是否发生当成期货交易的对象,并透过市场机制,使交易价格反映事件发生的机率。(我相信这两点同样也是 xfuture 的基本认知。)
xfuture 在上揭文章称「选罢法对于民调有非常清楚的定义,需要母体、抽样方式、样本数、误差值等等相关信息才是**『严谨』**的民意调查。」
换言之,xfuture 所称民调,必须包含「调查单位或主持人」、「抽样方式」、「母体及样本数」、「经费来源」及「误差值」之条件。
而 xfuture 认为自己采用的「预测市场」未包含前述条件任一,自当不符合选罢法中对民调的定义,因此 xfuture 声称邓秘书长曲解法令。
简单来说,xfuture 辩称选罢法 52-1 中的「民意调查」指的是统计学上定义的「民调」,与经济学定义的「预测市场」不同。
但是我们了解选罢法 52-1 中所指**「抽样方式」也可以解释为「预测市场」的交易模式**,「母体」及「样本数」与「会员数」具有相同的意思,而「单位主持人」或「经费来源」等条件就更加不言而喻。
我其实能理解 xfuture 的坚持,毕竟书念多了,对于专业名词的定义通常会显得吹毛求疵,这大概也是我书读不好的原因吧(我的字典里头没有定义这个字)。
🔍 立法目的的质疑与同质性
立法,自然有其效果与目的性。为何当初会在法条中限定民调的公布?那是因为民调是可受操控,而且具有新闻效果性。
因此中央选举委员会才会为了避免选举前花招尽出所采取的一种权宜对策。
如果今天硬要说 A(民调)不等同于 B(预测市场),那就是否定 A 与 B 都是英文字母(统计工具),并具有煽动性的事实(递螺仔肉涂眼睛)。
美国是发展「预测市场」的先驱,早在 1988 至 2004 年的总统大选进行过预测市场的实验。他们在结果发现「预测市场」与传统「民调」的准确度相比,也仅多出二成五的成功率,表示两者间显然有相当程度的准确度与同质性。
无论是「预测市场」或是「民意调查」,最终都需要与现实结果相互配合及印证,同时,两者兼具有数据化及情报参考等特性。
因此,如果有人说「民调」符合法令限制,而「预测市场」却不符合法令限制,那我会说……… 这是只有学术界才会出现的奇迹(茶)。
即便退一万万步来研究这起事件,选罢法第 52 条第 1 项所指的民调资料与第 2 项所指的民调资料,其实硬要定义的话也可以完全是两件不同的事情(笑)。
请注意看该二法条的内容,其一是指「选举民意调查资料」,另一则是指「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一字的差别,在法律上便可以是完全相异的内容。如此一来,自然也就没有 xfuture 所称「严谨」的问题呢,至少我更严格(飘)。
无论如何,就小编个人看来,xfuture 自愿停止公布相关信息的举动,早已认同「民调」是「民意调查资料」的一种,而「预测市场」当然也是。
那 xfuture 大辣辣的特别寄发上揭声明稿,为的是要教训政府(鼓掌)、替自己辩解或者是塑造印象之类的呢?我想聪明如你们应该知道的(大笑)。
最后,其实我自己对于选罢法第 52 条也有质疑,为何政府要规定在选举前十天内都不得公布民调的数据?
虽说民调的结果往往会变成被质疑的对象,但那终究还是在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范围内,即便统计资料是难以被验证的信息。(小编向来认为统计学是伪科学 lol。)
🏛️ 未来事件交易公司(所)基本介绍
- 执行长:洪传谅(前行政院新闻局局长室简任秘书)
- 统一编号:53093132
- 股权状况:侨外资
- 公司名称:未来事件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 资本总额:10,000,000 元
- 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区民生东路 4 段 133 号 4 楼之一 资策会科技服务大楼(跟 Coupon 是邻居)。
- 所营事业资料:信息软件服务业、资料处理服务业、电子信息供应服务业、一般广告服务业、网络认证服务业、市场研究及民意调查业、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核心董监事资料
- 董事长:洪传谅(前姚文智局长秘书,代表法人:英属维京群岛商 xPredict Ltd.)
- 董事:白佩华(前民进党国际事务部,代表法人:英属维京群岛商 xPredict Ltd.)
- 董事:周子全(代表法人:英属维京群岛商 xPredict Ltd.)
- 监察人:童华(代表法人:英属维京群岛商 xPredict Ltd.)
相关产业:xPredict.com
主要研究人员
- 主 任:童振源(前陆委员副主任委员)
- 顾 问:陈树衡(政治大学国际合作事务处国合长)
- 顾 问:黄国俊(资策会副执行长、前总统府国策顾问)
- 行政长:林继文(中研院政治所研究员)
- 研发长:林馨怡(政治大学经济学副教授)
- 信息长:周子全(博士后研究员)
- 策略长:林士文(美国倍特绿能公司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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