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議員苗博雅對韓國瑜車禍案的曲解

當一位以「法律專業」自居的民意代表,開始公然混淆交通意外與刑事犯罪的定義時,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很**「苗頭不對」**。

針對苗博雅指稱「韓國瑜撞死人也能當院長」一事,翻開那份中華民國臺灣省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事實真相與苗大議員口中的驚悚劇本,簡直是平行時空。

根據判決書描述之方位與撞擊點(韓國瑜車左側車頭遭撞),現場還原如下:

          【新社路】(往南)
            ║       ║
            ║   韓  ║
            ║   國  ║
            ║   瑜  ║
            ║  (車) ║
 【興農西路】 ║   ↓   ║    【興農西路】
════════════╝       ╚══════════════
  ← 滑行 83 公尺 (撞擊點)   ←← [速限50/實測90]
════════════╗       ╔══════════════
            ║   ↑   ║    (重機騎士:無照)
            ║       ║
            ║       ║

【事故現場示意圖:誰才是撞擊者?】

一、 是「撞人」還是「被撞」?

物理邏輯的崩壞

根據上述現場圖與判決書記載,當時韓國瑜行經閃紅燈路口未完全停等,這確實是其法律上的過失。然而,悲劇的核心在於另一造的瘋狂行徑:

  • 超速飆車:對方重機在速限 50 公里的路段,以時速 90 公里 狂飆。
  • 無照駕駛:該騎士甚至連基本的駕駛執照都沒有。
  • 碰撞部位:重機是直接撞擊韓國瑜座車的「左側車頭」。

在正常的物理與法律邏輯下,這是一個無照且超速近兩倍的人,攔腰撞上一輛緩慢起步的轎車。

到了苗博雅口中,卻成了韓國瑜「撞死人」。

這種將「被撞」敘述成「主動衝撞」的修辭技巧,讓人不禁感嘆,法律人的專業一旦遇到政治立場,連物理定律都要轉彎。

二、 政治剪輯下的「過失」與「惡意」

苗博雅在論述中精準地避開了「時速 90 公里」與「無照駕駛」這兩個關鍵事實。這種選擇性失明的舉動,顯然是發現如果如實呈現真相,那抹黑的**「苗頭就不對了」**。因此她必須透過惡意剪輯,將一樁遺憾的交通事故,塑造成十惡不赦的犯罪現場。

「在苗博雅的邏輯裡,只要政治立場不同,時速 90 公里的無照重機就是無辜受害者,而完成法律程序、達成和解並受法制裁判的人,就該被永久釘在恥辱柱上。」

三、 專業修養還是政治表演?

法律人的初衷本應是「還原事實」,但苗議員顯然更擅長「製造恐慌」。

如果按照她的標準,只要發生過失交通意外就終身失去參政權,那中華民國政壇恐怕要面臨一場大清算。

苗博雅自詡為理性的代名詞,卻在最基本的判決書事實上玩弄文字遊戲。

當大眾發現她口中的「真相」與法院判決書大相徑庭時,這股質疑專業素養的**「苗頭」**一旦燒起來,恐怕不是幾句慷慨激昂的政治口號就能平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