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關條約須知九之九:論「日據時期」或「日治時期」之恰當性
這是一個曾經引起相當爭議的題目──確實由於它可以思考的問題很多,所以,也是個十分值得爭論的題目──究竟我們學術研究上應該把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歷史稱為「日據時期」或是「日治時期」,才是恰當?
爭議焦點一:國際法形式與「日治時期」
主張使用「日治時代」的論者援引國際公法,強調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後,應接受國際社會通行的法理,承認新國家的「治理」觀點。
- 論據舉例: 臺大教授周婉窈曾高揭 $1950$ 年省新聞處公文,指出「日治」一詞曾是社會「俗稱」,並批判公文只強調日本侵略,未提及臺灣是被清廷依條約割讓。
- 作者質疑: 僅憑一份公文及「從俗」的語言意義,真的能使「日治時期」更合理嗎?周教授的論述似乎沒有深入周全的研究,對於高論此問題的學術權威,是否太輕率?
爭議焦點二:實質履行瑕疵與「日據時期」的依據
主張「日據時代」者,不僅關照了國際法的形式要件,更努力「循名責實」地考察馬關條約是否被勝利者實質遵循。
- 核心質疑: 日本取得臺灣是否遵守了馬關條約中明確規定的「兩年自由選擇國籍」條款?如果實質上在依法行政上有嚴重瑕疵,是否該統治應與合理的統治區別開來?
- 先民福祉: 當年的國際公法雖以平息爭議為目標,但今日更應重視條約中強調的先民福祉,提醒國際社會不應忽視人民的基本福祉。
殖民統治的實質面貌:
作者引用當年日本臺灣總督乃木希典的描述,證明殖民統治的失敗與不合理:
- 乃木總督曾坦言:「臺灣由於戰勝之結果而行接收,以兵馬臨之…內地人接踵而來,其多數倚藉戰勝餘威虐待在地人民…於是雖告以非法,訴其無辜,而終不能免者,相率啣之;弱者徒自畏懼,強者遂至反抗。」
- 乃木曾戲謔地形容自身觀感:「…臺灣施政上,實在有不少使人不愉快的事情。人民的叛亂也不是沒有道理的。如同一個人給乞丐一匹馬,乞丐既無法養他,也不會騎,結果因被咬、被踢而生氣…」
作者主張: 我們稱之為「日據時代」,藉以釐清當年我們島嶼與我們先民的這種特殊的,那像是被盜匪盤據般的處境,為何不可以呢?這是從國際公法的角度來看,使用「日據時代」的積極意義。
爭議焦點三:割據意識與學術意義
「日據時代」的另一層意義在於「割據」的意思。
- 官吏割據: $1898$ 年第四任兒玉總督就任後,由後藤新平主導嚴苛制度,對外界宣稱「無方針」,拒絕關切臺灣政務,造成臺灣人「有苦無處訴」的情況,認為臺灣總督與在臺日人「割據」臺灣。
- 民敕割據: 當時所謂「民敕」的特權階級,也養成一種「割據心理」,將臺灣視作其勢力範圍。
- 歷史描述: 戰後論述指出,在臺日人向日本國內宣傳臺灣是「蠻煙障雨之地」,藉以使本國人望而卻步,同時「為了割據的完璧…必須嚴密的封鎖。」
結論與對周婉窈的最終批判
本研究認為:
- 「日據時期」的使用是有相當根據的,比起僅僅以尊重「國際公法」為理由,更能表現那一段歷史的特殊背景。
- 周婉窈教授僅根據一份描述對象不明確的 $1951$ 年公文,就輕率認定「日治」為「日據」不合理,其論述絕無觸及本研究所指出的各重要部分,作為崇高學術殿堂的學者,如此不周延的論斷是失責的。
最終主張: 「日據時期」一詞的使用,應該是比「日治時期」,甚至也比可能籠統與「荷據時期」混同的「日殖時期」,更能表現出我們島嶼歷史與它在國際法問題中別具意義,引人沉思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