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辨:总算醒来的《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草案》

在立法院躺了两年,自从塑化剂爆发以来,一直被立委们压着的《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总算又有新动作。即将三读通过的修正草案,主要增加无期徒刑与千万罚金等处份。同时,更一并通过「毒淀粉条款」、「王老师条款」、「垃圾食物条款」、「金敦米条款」等条文。

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构许可之添加物」将遭受处份**。虽然我一直都认为这早就是法律的既有规范,例如在《食品卫生管理法》第 11 条中,便指出「三、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不得进行制造、生产等。」所以我对立委诸公新增这项限制,其实感到有些莫名其妙。

不过我们看事情一定得从许多角度进行深思,以这项条文来说,利弊不见得能达到平衡。食品添加物的定义在《食品卫生管理法》第 3 条中已有明确规范,但是在实务运用上却又显得相当模糊。

《食品卫生管理法》第 3 条,表示食品添加物系指「食品之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过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因此,往后政府虽然有充足的法源依据可针对违法的食品业者进行处分,但是对于许多新创事业或是拥有「祖传配方」的老字号餐饮店来说,似乎会显得绑手绑脚。不过在这个大家都注重健康的时代,人们的身体健康绝对是优先于所谓的食品秘方,只希望政府不光是会订定法条,更能对食品产业进行全面性的相关辅导与铁腕监控(第一步就从会造成哀鸿遍野的市场与食店(摊)登录制度下手吧)。

如果你对食品添加物有兴趣了解更多,可以参考行政院食品药物管理局出版的**《食品添加物手册》**。


新增条文摘要:

  1. 业者如在食品掺入非法添加物,造成人体健康危害者,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若致人于死,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两千万以下罚金。
  2. 食品添加物若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可擅自使用,且情节重大者,可处三万到三百万元罚金。
  3. 卫生署应研议成立补偿食安事故受害者的「食安受害基金」,作为日后受侵害的消费者进行团体诉讼补助费用;同时让消费者可依受害情节轻重,请求赔偿。
  4. 金敦米条款,规定发布食品卫生检验信息者,应确保检验品质与结果的正确性。
  5. 王老师条款,明订未来主管机关除处分违法业者外,也能以「教唆犯」罪名侦办「指导者」,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八百万元以下罚金,并可追讨业者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