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本喬誤會了,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不是惡法。
文章回應網路名人翟本喬對《食安法》第 15 條「逾期食品不得貯存和運送」的質疑。作者認為此法條並非惡法,而是對食品業者嚴格管理的規範。文章詳細解釋了食品從生產到報廢應經歷的四個環節(生產、配貨、銷售、過期報廢),強調廠商的下架期限應早於保存期限,並指出翟本喬誤將『保存期限』視為廠商『下架期限』,才是導致問題的根本誤解。作者呼籲業者應嚴守規範,而非依賴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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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回應網路名人翟本喬對《食安法》第 15 條「逾期食品不得貯存和運送」的質疑。作者認為此法條並非惡法,而是對食品業者嚴格管理的規範。文章詳細解釋了食品從生產到報廢應經歷的四個環節(生產、配貨、銷售、過期報廢),強調廠商的下架期限應早於保存期限,並指出翟本喬誤將『保存期限』視為廠商『下架期限』,才是導致問題的根本誤解。作者呼籲業者應嚴守規範,而非依賴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