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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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本喬誤會了,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不是惡法。

文章回應網路名人翟本喬對《食安法》第 15 條「逾期食品不得貯存和運送」的質疑。作者認為此法條並非惡法,而是對食品業者嚴格管理的規範。文章詳細解釋了食品從生產到報廢應經歷的四個環節(生產、配貨、銷售、過期報廢),強調廠商的下架期限應早於保存期限,並指出翟本喬誤將『保存期限』視為廠商『下架期限』,才是導致問題的根本誤解。作者呼籲業者應嚴守規範,而非依賴良心。

義美遭衛生局查獲大量違規過期食品,反擊聲明充滿謬誤

文章評論義美食品南崁廠被查獲大量違規過期食品的事件,並逐點駁斥義美總經理高志明的公開聲明。作者質疑義美屢次以「人員疏失」為由規避管理問題,批評其將檢查事件政治化為「政府清算」,並強調《食安法》明確禁止貯存逾期食品,認為義美毫無理由為自己辯解,最終點出問題在於義美公司管理制度的錯誤,而非政府的公權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