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簽?ESTA?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的「偽免簽」荒謬論述
中華民國國慶日當天中午,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在公開社交平台上,以文章否定美國提供給臺灣民眾的免簽證優惠,連我在 AIT 工作的朋友也私下大批此番言論實在荒謬。
外交部為了施文儀副局長的公開言論,也立即發表正式聲明,駁斥施文儀副局長的說法。
🗣️ 施文儀副局長的臉書論述
我們先來看看施文儀副局長與外交部兩方各說了什麼:施文儀副局長在臉書上發布的文章(圖-1):
「美國給臺灣的免簽不是免簽!ESTA (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絕不是我們所認識的免簽!真正免簽是; 機票買著, 護照拿著就飛過去. 這才算是免簽 ! 請看清楚 :
- 所謂的免簽是 Visa Waiver Program (VWP), 這次宣佈的是 ESTA (Electr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
- 要先上網填資料申請, 你要有 E-mail 信箱收回覆函. 這樣是免簽嗎 ?
- 要有晶片系統讓美方覆查核對你所填的資料 . 這樣算是免簽嗎 ?
- 有效期 2 年 且要刷卡付費 US$ 74.00 (臺幣約 2200.00). 這樣算是免簽嗎 ?
- 是只給臺灣人用 ESTA 系統簽證, 不包含中國人或中華民國人哦 !
簡單講:「紙上作業」改為「電子網路作業」而已, 因為美方在裁員, AIT 本來 400 多人要裁為 40 幾人 .」
📢 外交部的官方回應(重點摘要)
後來馬英九政府的外交部的官方回應如下:
有關署名「施文儀」者評論說美國給予臺灣免美簽待遇並非「免簽」,與事實不符。施文儀臉書貼文中資訊諸多錯誤,嚴重扭曲事實,並藉網路平台混淆視聽,外交部甚感遺憾且不以為然。
根據美國「免簽證計畫」(VWP)規定,適用者須持具可供生物辨識的電子護照、赴美從事 90 天以下的商務或觀光旅行、事先上網付費申請「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取得授權許可,且無其他特殊限制而無法適用者,可免除預先申請美國 B1/B2 簽證而直接赴美。
此規定對包括臺灣在內的 37 國成員都相同,並非針對臺灣。
VWP 所有參與國國民,申請 ESTA 時有小額申請費用,包括處理費 $4$ 美元,授權費 $10$ 美元,合計 $14$ 美元,施文儀指申請費需 $74$ 美元,不是事實。
施文儀指稱「是只給臺灣人用 ESTA 系統簽證,不包含中國人」,不知何意,明顯有挑撥意圖。只要持中華民國晶片護照,在臺澎金馬設有戶籍、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並符合 VWP 相關要件,就可適用 VWP 赴美從事 90 天以下的商務或觀光旅行。
至於施文儀稱「簡單講:『紙上作業』改為『電子網路作業』而已,因為美方在裁員…」,更是倒果為因。絕非因為要裁員才給予臺灣 VWP,施文儀的邏輯實在讓人 OOXX。
中華民國能以臺灣加入 VWP,是馬英九跟國民黨政府積極努力的成果,也是中美雙邊關係緊密提升的明證,更是全民光榮。
🔍 施文儀的資訊錯誤與邏輯謬誤
如果施副局長有事先上網查證自己講出來的專有名詞,及依此延伸而出的論述是否正確,他會發現 Visa Waive Program(以下簡稱 VWP)的美國官方頁面就排在 Goolge 搜尋結果第一位,那跟著就會發現自己的文章論述 — 錯誤。
在 VWP 頁面中,便開宗明義指出「何謂 VWP」:「The Visa Waiver Program (VWP) enables nationals of 37 participating countries to travel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tourism or business (visitor [B] visa purposes only) for stays of 90 days or less without obtaining a visa (免除取得簽證).」。
美國在文中明白表示 VWP 僅係一種提供給包含臺灣在內的 $37$ 國(表-1)申請的計畫,這 $37$ 個國家不包含 加拿大(Canada)。
即便施副局長不認同 ESTA(旅行授權電子系統)是免簽,也不應該誤將 Visa Waive Program 與免簽混為一談,因為 ESTA 與 VWP 兩者根本只是同一套系統的上下關係。
| Andorra | Hungary | New Zealand |
|---|---|---|
| Australia | Iceland | Norway |
| Austria | Ireland | Portugal |
| Belgium | Italy | San Marino |
| Brunei | Japan | Singapore |
| Czech Republic | Latvia | Slovakia |
| Denmark | Liechtenstein | Slovenia |
| Estonia | Lithuania | South Korea |
| Finland | Luxembourg | Spain |
| France | Malta | Sweden |
| Germany | Monaco | Switzerland |
| Greece | the Netherlands | Republic of China (see note below) |
| – | – | United Kingdom |
表-1,37 countries participate in the Visa Waiver Program。
免簽這種概念,是美國的專屬 VIP 優惠 (誤),這也是綠卡為何在國際黑市中這麼值錢的原因。美國到許多國家都享有免簽權利,但卻不代表是雙方的互惠平等。其他國家人民如果打算進入美國境內,頂多就是可以透過 VWP 計畫提出便利的電子申請,而目前也僅供 $37$ 國的人民申請;或者就得像先前臺灣民眾非得跑去美國在臺辦事處 AIT 申請兼受氣一樣。
至於施副局長提到的「真正的免簽是,機票買著,護照帶著就可以飛過去」,確實,加拿大人可以不用申請簽證 (甚至不用帶護照,但現已改變) 進入美國,這邊根據的是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AFTA)的規範,但也僅限「加拿大公民」以及「英籍在加有永久居留權」兩類。
換言之,不是所有加拿大居民都可以隨便進入美國。再者,如果加拿大公民打算到美國短期工作,也還是需要申請 TN(Trade NAFTA)工作簽證。
我自己對於免簽的認知是,不用到領事館或辦事處跟官員面對面申請簽證,所以落地簽與電子簽都算是免簽,或稱便利簽(差不多先生嘛)… 但是施副局長可能不認同。
雖然我無法理解糾纏在字眼上有什麼意義。就像免簽兩個字,是要指「免除面試取得簽證的方式」、「免申請簽證」還是指「免子跳跳簽(謎之音:啥鬼!)」???
護照只是身份證明文件,簽證是入場門票。該在意的如何取得入場門票,而不是門票上面是否少寫什麼字彙,「免簽計畫」與「貿易協議」都只是美國官方的外交與商務策略,共處於一個平等架構。
❓ 施文儀五大論述的事實檢視
不過,針對施副局長的五點論述,除了第 1 點是錯誤資訊外,第 2 至第 4 點則是不知所謂:
- 上網填寫申請資料?? 事先填寫方便美國官方預先處理,我覺得這點非常好,免得我到時得在美國海關浪費更多時間。我想事前跟美國提交旅行計畫也很正常。
- 晶片系統?? 那是護照的安全認證晶片,連悠遊卡都有類似「系統」,我想這是科技進步帶來的好處。
- 手續費 $74$ 元?? 施副局長已經在自己留言中修正為 $14$ 元美金(但最初的錯誤數據已被外交部駁斥)。
這幾點其實跟免不免簽都沒什麼關係…
除非臺灣今天像加拿大一樣跟美國簽署雙方貿易協定,我們才有可能光靠護照入境美國。要不然,每一個國家的國民都可以不受入境管制任意進入另一個國家,美國國土安全部門可沒有這麼呆,自然會設定低限度的管制方式。
而關於第 5 點 「是只給臺灣人用 ESTA 系統簽證, 不包含中國人或中華民國人哦 !」,… 只能說如果臺獨的思維都像這樣愚昧無知而且尖酸刻薄,那我們做臺灣內社這個網站就安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