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所稅雙軌制上路倒數:您該選擇「核實課稅」還是「設算課稅」?
昨天收到臺灣銀行寄來的一封信,信中表示:「親愛的用戶您好:配合證所稅將於明(民國 102)年起復徵,請您選擇課稅方式填寫『股票交易所得選定課稅方式申請書』(如附件),並於 101 年 11 月 16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15 日止交予本公司或臺灣銀行分行共同行銷櫃台,若未申請,財政部將設定為設算所得就源扣繳。臺銀證券感謝您的支持。」
信中並檢附一張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選定課稅方式申請書。
📅 關鍵時程與課稅雙軌制
在附註中有特別指出,依據我國財政部公佈的「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我們投資人應該在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至 101 年 12 月 15 日間,向自己所屬證券商提出「課稅方式」的設定申請。如果未能即時提出申請,財政部將直接援用免辦理結算申報的「就源扣繳(設算課稅)」的課稅方式。
由於證所稅尚處於新辦階段,因此在明年(民國 102 年)元旦起正式實施後,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必須課徵的綜所稅(綜合所得稅),將在初期(民國 102 與 103 年)採用雙軌制,也就是:
-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2 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核實課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2 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設算課稅(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兩種課稅方式將可任君挑選。但是,在 民國 104 年以後,將回歸到單一課稅制,屆時將僅採用「核實課稅制」。
值得一提的是,既然最後勢必採用「核實課稅制」,那為何現在民眾不主動申請的話,財政部卻預設成「設算課稅制」?只能猜測或許是怕兩年後,股票還一直漲不起來吧。
📊 誰受影響?設算門檻與股市預測
在民國 102 與 103 年間,證所稅主要針對「上市股票」、「上櫃股票」、「101 年 12 月 31 日前初次上市櫃(IPO)股票」、「承銷取得各 IPO 股票數量在十張以下」,以及「當年度出售數量未達 100 張的興櫃股票」,這幾大類型股票可以選擇不同的課稅方式,但其實就一般投資人而言,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至於「設算課稅」的計算方式,是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2 第 5 項規定進行辦理(見附錄)。
當「加權股價指數」未達 8500 點時,稅率為 0。
因此照這樣看來,往後臺灣的股市應該只會在七千點上下晃來晃去了吧(至少在民國 104 年以前)。
📈 核實課稅如何計算?
最後多說一個「核實課稅」的計算方式。我們用**「證券交易所得」乘以稅率 15%**,便是應繳稅額。其中「交易所得」採用「成交金額」減去「原始成本」再減去「固定規費」的實際交易金額。我們投資人的「獲利」與「虧損」會同時被列入計算中,因此政府才會說虧損的部份可以用來折抵綜所稅(這算是鞭子與糖果的教育)。
至於我會採用哪種計算方式?嗯,應該就是不理財政部吧,直接用預設的「設算課稅制」囉,因為簡單方便嘛,就當原本的證交稅變多了。而且,現在的加權指數還在七千點上下,離起徵點的 $8500$ 點還有 $1500$ 點的補漲空間,應該沒人會多此一舉硬要繳稅啊(笑)。
📚 附錄: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2(節錄相關條文)
- 核實課稅計算:
- 第 1 項: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依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辦理(成交價額減除成本及費用)。
- 第 2 項: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 第 3 項:核實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 設算課稅計算(102 年至 103 年適用):
- 第 4 項:個人出售特定證券,按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 $20%$ 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但特定大戶、IPO 股票等仍須核實課稅)。
- 第 5 項: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依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為準:
- 收盤指數未達 8500 點者,為零。
- 收盤指數在 $8500$ 點以上未達 $9500$ 點者,為千分之一。
- 收盤指數在 $9500$ 點以上未達 $10500$ 點者,為千分之二。
- 收盤指數在 $10500$ 點以上者,為千分之三。
- 申請截止日:
- 第 6 項: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依第四項規定課稅者,得於 2012 年 12 月 15 日以前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一百零二年起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核實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