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被罰 9 萬』事件看網紅違規經營:部落客的『熱心揪團』與觀光法規的界線

📣 從「被罰 9 萬」事件看網紅違規經營:部落客的「熱心揪團」與觀光法規的界線

今早在臉書上,一篇由部落客 Becky 定名為《個人分享旅遊活動被開罰 9 萬!有關單位沒有勸導 罰單限十天內繳清》的文章被瘋狂轉發。

標題極度聳動,聲稱「只是單純分享旅遊活動竟然就被觀光局開罰九萬」。一時間,網路輿論沸騰,大量轉發者多半被「個人分享旅遊活動被開罰」這句話所激怒,將此事視為觀光局的荒謬執法,甚至將其與黑心油、大企業犯罪事件相提並論,以表達小老百姓在政府面前的無力感。

但事實真的如同 Becky 所言,僅僅是與朋友分享旅遊活動,就招致九萬元的罰鍰嗎?這正是我們需要釐清的事實界線。


🔎 事實檢視:分享心得與招攬業務的界線

根據 Becky 在文章中自述:她是因為「參加一些團體活動,有很多的攝影朋友詢問要去哪報名之類的,也因為很多人問所以…把一些團報的行程分享出來給攝影同好和自己的同學,有需要可以約我一起去報名…

從這段描述中,我們發現 Becky 並非單純分享自己參加行程後的體驗心得,其行為已跨越至提供特定行程內容、參加費用以及匯款方式,以方便群眾揪團參加特定行程。這與一般旅遊部落客撰寫體驗文,讓讀者自行聯繫旅行社或商家的方式截然不同。

觀光局發給 Becky 的公函明確指出了違法事實:

「臺端未取得旅行業務執照,亦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卻自行規劃國內旅遊行程,架設公開報名網站,亦刊登於臺端所經營之『馬賽克馬賽克馬賽克遊攝影』之臉書上,自 103 年 7 月迄 104 年 12 月每月刊登國內旅遊廣告,每則廣告載有旅遊行程、特色內容、收費標準(含每日遊覽車資、接駁小車、火車票、住宿費、每日 3 餐、門票、旅遊保險)及匯款 ATM 轉帳帳號,並提供旅客向主辦人及承辦人員報名訂位的方式,公開招攬國內旅遊。」

💡 法律分析:未經許可的「招攬行為」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法規,經營旅遊業務需要取得合法的旅行業執照,且需具備一定資本額(如乙種旅行社最低 300 萬元)並繳納保證金,以確保旅客安全與權益。

Becky 所做的事情,實質上是替特定對象(指提供行程的業者,不論是否有合作分紅)招攬不特定對象的客戶。在觀光局的角度而言,這種架設公開報名網站、詳細列出收費、行程和匯款帳號的行為,已經構成執行旅遊業務的招攬行為,這就是違規廣告與經營的事實。

因此,不收錢還幫特定業者廣告宣傳,只能說你是好人,但無涉你違規廣告的事實。觀光局的處罰標的,是這種具體招攬行為,而非單純的旅遊景點、美食餐廳或交通規劃的分享與體驗。

🎭 輿論誤導與「無事推定原則」的風險

Becky 在文章中大量使用「不管是不是你的朋友信任你而請你安排,都有違法的可能」、「我在思考我乾脆不要分享行程給大家不是就沒事」等言論,試圖將事件包裝成連「朋友分享」都會被罰的冤案,以驅導民眾輿論。但事實上,她所稱的「朋友」,多為不特定對象的網路讀者,與私下找朋友參加活動的意義完全不同。

這讓我們不禁警惕另一個潛在的危機:「無事推定原則」

  • 法律界:彰化法官或許是以「無罪推定原則」而輕放頂新魏應充。
  • 網路界/社會大眾:我們又何嘗不是經常用「無事推定原則」(認為只要沒出事就沒關係)在考慮事情?

前陣子登山界也發生 17 歲少年造假身份、違規帶團被送辦的事件,許多人稱讚其天賦異稟,是政府在扼殺明日之星。然而,一旦發生山難,這位少年作為非專業且違規帶團者,後果將不堪設想。

觀光局這次處以九萬元罰鍰,已是法律規定下限(《發展觀光條例》最高可罰 45 萬元),顯示在善盡職責、保障國人旅遊安全的前提下,已是對該部落客相當寬容。

網路紅人利用其影響力「揪團」時,必須謹記其行為已構成商業或準商業行為,必須遵守相關法規。否則,熱心最終可能變成違法,並將風險轉嫁給無辜的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