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特教新課綱的荒謬走樣:一線教師的感嘆與地方教育處的權限濫用
苗栗縣教育處特教科為加強及提升各校特教課程計畫與特教新課綱之規劃與實施,於 104 年 8 月 21 日辦理了全縣 104 學年度特殊教育課程審查會議(當面現場審查)。此舉由教育處聘請特教專長委員,與老師面對面溝通,給予回饋及糾正。
此舉立意良善,旨在提升品質,但荒謬至極的執行方式,堪為其他縣市特教科警惕。 以下是一名弱勢特教教師對此現象的沉痛剖析:
一、流程脫軌:特教與普教的嚴重隔離
根據特教新課綱的規範精神,特教課程計畫應是一個循序漸進、與學校總體課程相結合的過程:
- 統整學生需求。
- 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特推會)**審議特教課程計畫。
- 召開**課程發展委員會(課發會)**審議學校總體課程計畫(含特教課程計畫)。
- 最後才送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然而,苗栗縣教育處特教科竟僅要求特推會審議,未強制規定需送課發會審議。此舉導致特教課程與普通教育課程嚴重脫軌,不僅有違特教新課綱強調融合、整體規劃的精神,也讓特教班級在行政上無法與學校總體資源整合。
二、審查嚴苛:新課綱的彈性在苗栗縣消失
參與課程審查的教師普遍反映,課程計畫審查標準喪失彈性,特教科依專家建議訂定了最高規格的審查標準,並進行逐條逐項的苛求。
然而,考量各校因師資人數、課程節數、學生需求、編班分組等現實因素,特教課程計畫與理想標準間必然存在落差。新課綱的精神是學校行政應**「盡量配合」,而非「完全配合」**,留有適當的彈性空間。但在苗栗縣,這種應有的彈性完全被扼殺,特教科無視各校的現況調整,強求完全配合。
三、法源爭議:教育處有「濫行擴權」之嫌
根據《地方制度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上級主管機關對學校課程計畫應採**「備查」而非「核定」**。
- 備查(事後監督、形式審查): 目的在於使主管機關知悉已經過的事實,並未產生否決的公法上法律效果。
- 核定(事前監督、實體審查): 上級機關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事項的法定效力。
學校總體課程計畫的法定效力始於學校課發會審議通過。依照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精神,苗栗縣政府教育局特教科無權否決各校課發會議決的特教課程計畫。教育處將「備查」權限擴大為實質的「事前監督、實體審查」,並要求未通過的學校在學期中不斷提交「策進計劃」甚至派員到校審查,已然構成濫權干預。
四、時程不合理:壓縮行政空間,無助實質改進
依特教科規定,未通過的課程計畫須於九月中再送審。開學期間各校行政異常忙碌,學生課表早已定案。
- 資源班的課程計畫與普通班課表高度連動,根本無法大幅修改。
- 即使能修改,也難以在短時間內依據法規重新召開特推會、課發會審議調整。
特教科在學期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提出「策進計劃」立即改正,卻又自行放棄要求特推會審議的規定,其行為是自打嘴巴且不符實際。
五、熱忱有餘,專業不足:基層教師無所適從
特教科對新課綱的落實求好心切,但其自身對新課綱的理解與專業支持卻有諸多錯誤:
- 錯誤的學習調整原則: 在課程計畫表格中,錯誤地加入了「實用」、「矯正」、「補救」等非新課綱核心的調整原則。
- 忽略核心向度: 忽略了新課綱強調的四大向度調整,尤其缺少**「學習歷程的調整」**。
- 行政干預教學: 不允許彈性課程時數用於特教需求課程;堅持每班上課學生數達三人以上,忽略少數學生需求。
- IEP 審查亂象: 邀請多名專家執行嚴格的 IEP 審查,但苗栗特教網提供的 IEP 表格卻與新課綱要求不符,導致下層特教教師無所適從,無法揣測每年不同專家的不同要求。
🚨 結論:從「備查」到「作假」,特教走向可怕國度
明明只需要在每學年末安排特教課程計畫研習,說明前一學年度的缺失及應注意事項即可。偏偏苗栗縣教育處特教科自行其道,舉辦一場於法無據、無立即成效的現場審查大會。
這種做法除了能比「備查」提早知道各校現況缺失外,最終無法大幅修正課程計畫(特教班除外),卻成功博得「努力落實特教新課綱」之美名,讓老百姓覺得特教科費心費力。
殊不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想當然爾,許多學校可能會為了通過審查而交出一份**「形式上修改的課程計劃」**。
特教,不是只要有「心」就可以。缺乏專業的支持後,苗栗已走向一個可怕的國度。
欺騙百姓博好評是謂「愚民」、對學校濫權監審是謂「擾民」、學校不堪其擾而資料作假是謂「害民」,豈不悲呼!
這,是一名資深特教教師的沉痛感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