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 年起: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新規定與注意事項

🛣️ 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 2012 新規定(2013 年起實施)

高速公路局已重新甄選拖救廠商,並自 102 年度(西元 2013 年)起實施新的車輛拖救服務規定,請用路人特別注意以下重要變動。

☎️ 服務與回報規定(重要變更)

項目舊制 vs. 新制規定目的
統一聯絡專線所有聯絡電話統一由 1968 這支專線提供服務。統一調度,確保服務效率與品質。
回報資訊接受拖救服務時,請撥打 1968 客服專線回報「拖車車號」與「接駁車車牌號碼」(或計程車號)。利於後續追蹤、管考及維護用路人權益。

🚗 人員轉乘規定(重大變更)

因應交通法規,為了行車安全,被拖車輛的駕駛人及乘客不得乘坐於被拖車輛或拖車上。 必須在原地等候轉乘接駁車輛。

1. 接駁方式與流程

  • 自行安排: 用路人需通知親友接駁聯繫計程車提供服務。
  • 報備: 無論是親友或計程車,都必須撥打 1968 向高速公路局交控中心報備
  • 協助: 若無聯繫管道,可撥打 1968 洽交控中心提供計程車行的叫車聯絡電話。
  • 安全: 等待接駁時,請用路人下車至護欄外或安全處所
  • 計程車: 用路人搭乘計程車時,亦請撥打 1968 回報計程車車號,以維護自身權益。
  • 法規保障: 執行接駁任務之車輛(親友車、計程車)得於高、快速公路路肩暫停。

2. 新增費用:待時費

新增一項每小時 150 元30 分鐘以內免費)的「待時費」。

  • 內容: 拖救車在現場等待被拖救車上乘員轉乘接駁期間所等待的費用。

小提醒: 這項規定意味著您需要盡快安排接駁,否則等待時間越長,除了車資,還會額外增加待時費的負擔。

📋 拖救服務注意事項 (保障自身權益)

  • 服務對象: 限大、小型客、貨車輛,不含車輛檢修及加燃料、加水等服務。
  • 認明標識: 認明特約拖救車之統一標識,包括:
    • 車身統一噴繪為黃色
    • 噴有「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字樣、編號、公司名稱、車號、1968 宣導貼紙及「車主注意」牌。
    • 車前擋風玻璃貼有「高速公路拖救車輛識別證」。
  • 簽約確認: 拖救前請先索閱「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詳閱收費標準並簽認後再同意拖救。
  • 索取單據: 拖救後請索取三聯單及向拖救公司索取統一發票
  • 申訴管道: 若有超收費用或服務不週,請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三聯單上的轄區工程處檢舉或撥打 1968 申訴。

高速公路局呼籲: 平時請加強車輛之保養及維護,行駛高速公路前請詳加檢查車況,確保行車安全。